
問:領導好,我公司為一般工貿企業主要從事危險廢物焚燒,目前因環境監測問題有一些疑問特咨詢希望領導予以解答:1、如焚燒爐在一整個自然月都處于停爐狀態,此情況是否需要在次月對相關監測因子進行補測?2、如焚燒爐在自然月中只運行了一段時間進行了停爐檢修,且在運行期間因檢測公司計劃原因未進行檢測,此情況是否需要在次月進行對相關檢測因子進行補測?3、部分監測因子為一季度監測一次,如根據檢測計劃放在每季度最后一個月進行檢測,但因為某一季度最后一個月停爐檢修未能如期檢測,此情況是否需要在下一季度進行補測?希望領導予以解答。謝謝!
回復: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謝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關注。根據您的咨詢,經研究,答復如下: 生態環境部《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第十八條明確,企業應將自行監測工作開展情況及監測結果向社會公眾公開,公開內容包括:基礎信息、自行監測方案、自行監測結果、未開展自行監測的原因和污染源監測年度報告。 根據您的留言,如焚燒爐在一整個自然月都處于停爐狀態,本月自行監測可不開展,信息公開時說明未開展自行監測的原因;如焚燒爐在自然月中運行一段時間后停爐檢修,自行監測未能及時開展,需在次月盡早進行補測,數據信息公開時備注說明;對于部分按季監測的因子,因停爐檢修等原因未能及時開展監測,也需在下一季度盡早進行補測,數據信息公開時備注說明。 當前,危險廢物和垃圾焚燒企業自行監測信息公開已引起媒體和社會公益組織的廣泛關注,您公司應高度重視,計劃停爐檢修時,應及時通知檢測公司盡快實施當月(季)自行監測,完整、準確公開監測信息,保證信息公開的時效性。未開展自行監測的,需公開說明原因。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的工作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其他問題,您可以電話聯系我們:025-58527552。